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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会员资格与会费交纳办法

本办法于2010416日经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是市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会费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征求市民政局和市科协意见,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但须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活动等费用开支。

二、会员资格与会费标准:

n  会员资格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

(一)协会个人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室内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3. 从事室内设计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二)凡与室内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三)凡对本协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聘为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四)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学生会员。

(五)参选理事、常务理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章程;

3. 在室内设计领域具有较突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设计业绩优秀;

4. 具有较强的公益心,愿意为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献策献力;

5. 能积极参加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其它相关活动;

6.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按届统一收取(每届三年)。

(六)参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章程;

3. 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4. 诚信经营,具有较突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5. 装饰设计类企业设计年产值过千万元或工程产值过亿元,装饰建材企业年营业额超两亿元;

6. 具有较强的公益心,愿意为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献策献力;

7. 能积极参加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其它相关活动;

8.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按届统一收取(每届三年)。

n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300/年。

2、理事: 1000/年,须按届交纳会费(每届三年)。

3、常务理事: 2000/年,须按届交纳会费(每届三年)。

4、个人会员年龄满60周岁者,免收会费。

(二)团体会员单位

1、装饰设计企业团体会员单位,须按届交纳会费(每届三年)。

1)普通会员单位:1000/年。

2)理事单位:3000/年。

3)副会长单位:10000/年。

2、装饰材料企业团体会员单位,须按届交纳会费(每届三年)。

1)普通会员单位:2000/年。

2)理事单位:7000/年。

3)副会长单位:20000/年。

(三)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四)学生会员:免收会费。

四、交纳会费的办法和期限:

1、会费交纳方式为个人普通会员按年收取,理事、常务理事及团体会员单位统一按届收取。

2、会员资格如出现变更,所交会费按当年算起,按届一次性交纳当届应交年数会费。

3、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不能交纳当届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减免。

4、所有会费统一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秘书处收取、管理。

开户单位: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红荔支行

银行账号:8183  8146 5510 001

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天内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给交费会员。

5、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五十号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611-1612室

电话:075583869411 

传真:07558386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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